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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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3年4月3日,樊某入职陕西乙公司担任法务岗位,双方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6000元/月,转正后月薪6500元。2023年6月2日,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明确为2023年4月3日至2024年2月8日。2023年7月起,樊某的社保关系被转入陕西甲公司(乙公司关联企业),工资也由甲公司发放,但工作仍由乙公司副总经理安排,接受乙公司管理。
因预产期在2024年1月底,樊某于2023年12月中旬书面申请2024年1月2日起提前休产假,经直属主管同意后完成工作交接。2024年1月8日,乙公司人事告知樊某,公司计划2月后停缴其社保;1月22日,又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要求樊某转出社保关系,单方终止劳动关系。2024年2月,樊某发现社保已被停缴,且产前2个月工资被公司扣押,直至2024年7月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后才得以发放。
樊某认为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辞退,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至产假结束、支付产假工资、补缴社保、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2023年4月3日至2024年1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部分产假工资,驳回其他诉求。樊某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请求纠正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产假工资计算等错误认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樊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于2024年2月8日到期,但樊某已于2024年1月2日起休产假,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情形。甲公司为樊某缴纳社保、发放工资,且无证据证明其与乙公司系独立经营,应认定为关联企业。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应自动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结合陕西省产假规定(国家规定98天+增加60天),樊某产假至2024年6月7日结束,故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23年4月3日至2024年6月7日期间存续,乙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
关于产假工资,法院以樊某实发月平均工资5791.15元为基数,核算2024年1月2日至6月7日期间产假工资为30020.79元,驳回其主张按6500元月薪计算34450元的诉求。
对于樊某主张的产检扣款、2023年5月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因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诉求,因双方已补签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因双方劳动关系2024年6月7日解除,折算后年休假天数不足1天,不予支持;补缴社保诉求,因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法定职责,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予处理。
关于连带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作为关联企业,存在代缴社保、代发工资的情形,且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诉讼权利,故判决甲公司对乙公司应支付的产假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乙公司支付产假工资30020.79元,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樊某其余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汉济律师提醒】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受法律特殊保护,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停缴社保,否则构成违法,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女职工要及时留存证据,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