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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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3年7月16日,蒋某与青岛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技术主管兼工区长,被派往山西某县项目部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11000元(2024年3月起调整为12000元),工资构成中包含加班工资2200元(加班超过五天时)。2025年2月13日,蒋某在长治208国道项目部工作时,项目部负责人李某将其移出公司管理工作群,致使蒋某无法正常考勤。2月13日,公司综管部经理又将蒋某移出钉钉打卡系统。蒋某认为公司此举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公司辩称,项目经理李某无人事任免权,其行为不代表公司,公司从未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且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虽然公司辩称李某无人事任免权,但李某作为蒋某实际工作地的负责人,对蒋某行使管理权,其将蒋某移出工作群、导致蒋某无法正常考勤的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公司虽辩称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但该行为系蒋某申请仲裁后才作出补救,且蒋某已不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据此,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关于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诉请,因双方签署的员工薪资待遇确认单中已明确约定月工资包含加班工资(加班超过五天时),且蒋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加班事实,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补缴社保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予处理。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汉济律师提醒】
解除劳动合同需具备法定事由并遵循法定程序。以“移出工作群”“移除打卡系统”等变相手段迫使员工离职,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在此提醒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工资构成及加班费约定;遭遇不公对待时,需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