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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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陶女士出生于1967年,2017年1月年满50周岁时,在原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018年4月,陶女士入职海口一家公司担任出纳,月薪4700元。2019年1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至2026年。然而从2022年6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工资,一拖就是近三年。截至2025年4月,累计拖欠工资达13万余元,此外还欠缴公积金1万余元。
2025年4月15日,陶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当天与公司签订了《离职员工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确认了拖欠工资和公积金的具体数额,约定公司从2025年8月1日开始支付,2025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
然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了,公司却一分钱都没付。陶女士多次联系公司负责人,对方都置之不理。无奈之下,陶女士于2025年9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公积金以及经济补偿金。但仲裁委以陶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陶女士不服,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一是退休后再工作,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二是拖欠的工资和公积金能不能要回来?三是经济补偿金支不支持?
关于法律关系的性质: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了《劳动合同书》,也都自认存在劳动关系,但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只看当事人怎么说,关键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陶女士2017年1月就已年满50周岁,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陶女士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关于拖欠工资和公积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离职员工协议书》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公司认可拖欠工资132367元的事实,虽然辩称账户被查封无法支付,但这不是法定的免责理由,公司仍应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对陶女士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劳动者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处理,故对该项请求法院不予处理。
关于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领域基于劳动关系设立的制度,适用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既然陶女士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就缺乏法律依据。而且陶女士是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并非因公司拖欠工资被迫解除,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对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向陶女士支付拖欠工资13236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汉济律师提醒】
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再次务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劳动仲裁专属保护的相关规则。退休返聘、退休再入职人员即便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也无法改变双方构成劳务关系的法律定性,劳动仲裁部门通常对这类纠纷不予受理。这类人员务工期间遭遇欠薪,无法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的经济补偿金,但双方签署的离职协议、薪资对账凭证具备法律效力,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追讨劳动报酬。另外,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需要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维权。在此建议退休务工人员留存好用工证明、薪资结算凭证,及时通过合法司法途径维权,避免自身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