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离婚怎么分?


【案件回顾】


2012年5月,郑某与杭州莱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郑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商品房,在2012年5月付清了全部房款。不久后孙某和郑某登记结婚。2014年8月31日,经过郑某的同意,杭州莱骏置业有限公司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之后郑某和孙某共同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所购房屋的房款有部分系郑某向他人所借,婚后郑某和孙某共同归还了借款12万元。


孙某与郑某婚后因生活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但两人就房屋的所属存在争议。郑某认为,该房屋系自己在结婚前全款购买,属于婚前财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孙某的名字,是为了增进巩固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但并不代表该房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孙某认为,虽然案涉房产由被上诉人婚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双方共有财产。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各自拥有案涉房产一半的价值。且双方婚后共同装修、购买车位、归还购买房屋借款,为案涉房屋付出了较多的精力、财力,故双方应各自拥有案涉房产一半的价值。



【汉济律师论法】


法院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装修及车位的分割问题。


案涉房屋在原被告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故上述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现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不复存在,案涉房屋、装修价值及车位均应予以分割。关于案涉房屋的产权归属及折价款给付问题,孙某认为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应通过竞价等方式确定所有权归属,并由被告取得其中一半的份额。


本院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原告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原告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法院确定由郑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



【汉济律师提醒】


本案属于离婚诉讼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案件,一个家庭要不断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巩固夫妻关系 ,夫妻之间遇到矛盾,要及时沟通解决,夫妻互相谦让取长补短才能让家庭关系长期的和谐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