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53-5618
投诉:1580155812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E1座802室
【案件回顾】
1998年12月,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祖务村分配口粮田,每人应分得0.7亩,杨树强和其妻张春连及女儿杨鑫钰、杨鑫跃一家四口共分得口粮田2.8亩;1999年3月,该村又分配果园地,每人应分得0.5亩,杨树强一家又分得2亩。相同时期,杨树强的父母二人亦分得了相应的口粮田和果园地,杨树强的弟弟一家四口亦分得了相应的口粮田和果园地。2010年5月6日,杨树强去世。2016年2月14日,杨树强的父亲亦去世。现杨树强的母亲乔秀荣及弟弟杨树勇起诉张春连、杨鑫钰、杨鑫跃,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杨树强对0.7亩口粮田和0.5亩果园地的承包经营权。
【汉济律师论法】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杨树强享有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祖务村1.2亩地的土地使用权应由杨树强的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因杨树强之父杨兴在杨树强死亡后去世,故杨兴应继承杨树强的遗产份额,由杨兴的法定继承人(包括杨树勇)再予以继承,并按照继承分配原则确认乔秀荣享有其中0.32亩土地使用权,杨树勇享有其中0.08亩土地使用权。判决后,张春连、杨鑫钰、杨鑫跃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在农户内部,每一个家庭成员均有权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当承包的农户中一人或者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发生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只是死者的承包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故改判驳回了乔秀荣、杨树勇要求继承分割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
【汉济律师提醒】
“口粮田”及“果树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主体是“户”,而非某一家庭成员,全体家庭成员共享承包经营权。某一家庭成员死亡,“口粮田”及“果树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归该户剩余的家庭成员共有,均不发生继承。“果树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继承仅限于“绝户”这一特殊情况,即“户不绝,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