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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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厉某与王某原本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4月,王某以“产后抑郁”为由向厉某提出离婚,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厉某对前妻和儿子始终念念不忘,希望能挽回这段婚姻。
为了表达诚意、争取复婚,厉某在离婚后的两年时间里,不断通过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钱款,累计金额超过25万元。这些转账时多时少,有的标注为“给孩子买衣服”,有的则是“家庭开支”,厉某希望通过经济上的支持,重新温暖这个他以为的家。
然而,事情的真相却远比他想象的残酷。2023年11月,王某向厉某坦白了两个事实:一是她在婚姻期间存在不忠行为;二是两人抚养的儿子并非厉某亲生。但同时,王某又向厉某谎称自己已与孩子的生父断绝联系,让厉某误认为还有挽回的余地。
直到2025年7月,厉某发现儿子的姓氏已经更改,这才惊觉事情有异。经过调查,他发现王某早在2023年11月,也就是向他“坦白”的当月,就已经与孩子的生父登记结婚,组建了新的家庭。
亲子鉴定结果给了厉某最后的打击:他倾注了无数心血和金钱抚养的儿子,与自己确实不存在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至此,厉某才幡然醒悟,自己两年来的复婚努力和巨额转账,竟是建立在谎言和欺骗之上。为此,厉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返还转账钱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两个核心法律问题:一是王某收取25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二是王某隐瞒真相、欺骗厉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关于25万元转账,法院查明,这些钱款是厉某在“希望复婚、维持家庭关系”的意愿下支付的。而王某在收取这些钱款时,明知孩子非厉某亲生、自己已与他人再婚等重要事实,却故意隐瞒,导致厉某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处分财产。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特别指出,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生育非婚生子女,并在离婚后继续隐瞒真相,利用厉某对家庭的眷恋获取钱财,其行为不仅有悖公序良俗,更对厉某造成了严重的情感伤害。
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包括厉某支付钱款的意愿基础已不复存在、王某的过错程度、钱款的实际用途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应当返还厉某11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汉济律师提醒】
面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与情感纠葛,保持法律意识至关重要。首先,任何经济往来,尤其是离婚后的大额转账,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与用途,避免因约定不清引发后续争议。同时,家庭成员间对于子女血缘、重大健康情况等关键事实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可能构成欺诈,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害方应注意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以便维权。
若一方存在欺诈、严重违背忠实义务等重大过错,并给对方造成显著精神伤害,无过错方有权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谨记,处理情感纠纷应保持理性,单方面持续的经济投入往往无法挽回感情,反而可能扩大损失。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