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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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1580155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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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3年,任某某看中了某某县某公司开发的YH小区1号楼4单元12层4-12-1号房屋,随后分三次向该公司支付购房款,分别为2013年3月1日支付20万元、5月18日支付5.3万元、12月17日支付2.4万元,累计付清全款27.7万元,开发商为其出具了加盖公司印章的收据,但未开具全款发票。
2015年5月4日,任某某向开发商支付房屋维修基金7500元;5月6日,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建筑面积125平方米,单价2216元/平方米,总房款27.7万元,买受人一次性付款,出卖人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6月9日,任某某又向开发商支付天然气初装费2500元和装修保证金1000元,开发商随即交付房屋,但始终未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此后十年间,任某某多次督促开发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明,要求开具全款发票、办理维修基金手续及天然气初装手续,但开发商均未履行。无奈之下,任某某诉至法院,提出四项诉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开具全款发票、办理维修基金及天然气初装手续、退还装修保证金1000元(庭审中任某某自愿放弃该项诉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任某某与某某县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任某某已全面履行付款义务,足额支付了购房款、维修基金、天然气初装费等全部款项,开发商虽交付了房屋,但未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附随义务,未开具购房全款发票、未提供维修基金正式票据,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任某某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已构成违约。
关于任某某的诉求,法院作出如下认定:开具购房全款发票、维修基金正式票据是开发商的合同附随义务,应予支持;协助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核心附随义务,依法应予支持;协助办理天然气初装手续同样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但需在小区具备安装天然气的条件成就后履行;任某某自愿放弃退还装修保证金的诉求,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不予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任某某开具购房款全款发票及维修基金正式票据;四十日内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在条件成就后四十日内协助办理天然气初装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不仅负有交付房屋的核心义务,还负有开具发票、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办理相关配套设施手续等附随义务,这些义务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本案中,开发商拖欠十年不履行附随义务,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产证,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也损害了购房者的财产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务必仔细审阅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产权登记办理期限、开发商应履行的附随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付款时要索要正规票据,妥善保管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维修基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若遇到开发商拒不履行附随义务、拖延办理房产证等情况,要及时通过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避免因拖延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