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家族建设用地自建房屋,使用权该归实际建房人吗?

【案情回放】

陈某业、陈某华等四兄弟为亲属关系,1992年至1993年间,相关部门先后核发村镇建设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003632),将官广工业区一宗建设用地核准给陈某华作为车辆配件厂用地。案涉土地获批后,四兄弟在该地块上分地段各自出资建房,陈某业建成翁源县官渡镇某某大道南126号七间门店和一个门洞,各方长期无争议。

2014年母亲去世后,陈某华与其他兄弟产生利益纠纷,陈某华曾就案涉地块另一房屋权属起诉陈某通,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判决案涉房屋归陈某通使用。后陈某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自建的七间门店和一个门洞归其所有,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由其使用,陈某华辩称案涉土地为其独资置办,仅无偿许可兄弟使用部分地块,且相关案件存在虚假诉讼情形,不同意陈某业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虽登记在陈某华名下,但陈某华自认因兄弟情分,无偿许可其他兄弟在该地块建房,且对陈某业自建案涉七间门店和一个门洞的事实无异议。另结合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陈某通等兄弟在案涉地块建房使用多年,陈某华此前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从所有权确认纠纷变更为物权保护纠纷,陈某华对陈某业自建案涉房产的事实无异议,陈某业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产享有使用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故法院判决翁源县官渡镇某某大道南126号七间门店和一个门洞由陈某业使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农村家族间因土地、房产产生的权属纠纷,核心要把握出资、实际使用和权属约定三大要点。在家族共用土地建房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土地使用范围、房屋出资主体、权属归属及使用权限,避免仅靠口头约定引发后续争议。若土地权属登记在一人名下,实际由多人出资建房,要留存出资凭证、施工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建房的实际投入情况。

当产生权属争议时,应先通过家族协商、村委会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向法院起诉,同时妥善保存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权属证书等关键证据,不得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土地使用需严格遵守规划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