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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男子冒充“女性”诈骗325万获刑11年!

【案情回放】

被告人何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5月刑满释放。然而,刑满释放后,何某并未悔改,反而动起了歪念。202310月至20252月期间,他利用网络平台,刻意隐瞒自己的男性真实身份,冒充卖淫女与多名男性被害人建立联系。

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何某根据不同被害人的情况,编造出多种借口索要钱财,包括偿还债务、炒虚拟币周转、家人生病、还高利贷、亲人去世、缺钱吃饭等。被害人郭某、高某、张某等15人先后落入圈套,被何某骗取数额不等的资金。其中,被害人郭某被骗81万余元,被害人范某被骗61万余元,被害人吴某甲被骗45万余元,被害人刘某乙被骗47万余元,单笔最高被骗金额超80万元,累计诈骗金额达325万余元。

202526日,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后,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何某用于作案的手机1部。随后,无锡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何某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身份、编造理由等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何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何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巨额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量刑情节,何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护人提出的从宽处理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526日起至2036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何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由法院依法发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汉济律师提醒】

本案中,何某利用虚假身份实施诈骗,作案时间跨度长、受害人数多、诈骗金额巨大,其行为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沉重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在此,汉济律师提醒大家要警惕网络虚假身份陷阱;拒绝向陌生网友转账汇款;如果不慎遭遇网络诈骗,要第一时间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动配合调查取证,最大限度争取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