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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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5年4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长沙市某酒吧饮酒时,偶遇被害人冯某,随即邀请冯某共同饮酒。两人及同行人员在酒吧饮酒结束后,王某又将冯某带至自己家中继续饮酒。当日6时许,冯某因醉酒倒在王某家中的床上休息,王某见状,趁冯某醉酒失去反抗能力之际,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更令人发指的是,实施性侵后,王某竟在微信群中发送文字,炫耀自己与冯某发生性关系的经历。当日13时许,冯某酒醒后,察觉自身状态异常,便询问王某是否对自己做了出格的事,王某矢口否认。然而,当天下午,冯某收到了他人转发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才知晓自己被强奸的事实,随即拨打报警电话。民警迅速出警,在王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王某的辩护人提出了辩护意见:案件发生后,王某及其家属出于愧疚,主动与被害人冯某联系,愿意进行赔偿以争取谅解,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最终未完成赔偿;此外,王某家庭条件困难,其父亲无劳动能力,希望法院考虑这些情节,对王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案件情节,法院认定:王某归案后及庭审期间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但同时,王某在实施强奸行为后,将相关内容发至微信群炫耀,该行为不仅进一步伤害了被害人的身心,还扩大了不良社会影响,量刑时应酌情从重考量。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赔偿未达成一致、家庭条件困难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王某最终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也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家庭困难并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该部分从轻处罚的意见未予采纳。最终,法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依法获得了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据此获得了从宽处理。
【汉济律师提醒】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醉酒不等于“同意”,利用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态实施性侵即构成强奸罪。同时,公众需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在社交场合饮酒适度、警惕陌生搭讪,避免身处风险环境。若不慎受害,应立即报警并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寻求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