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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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5年初,被告人刘某某为向赵某某(另案处理)学习制作数据软件,在佛山市某某区通过网络下载了含有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包10个,并将这些数据包通过微信转发给了赵某某。
2025年5月27日,民警在佛山市某某区某公馆将刘某某抓获,并从其手机中查获了上述10个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包。经专业处理,去除重复数据并进行真实性验证后,最终统计得出刘某某非法提供的有效公民个人信息多达900多万条。案发后,刘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
佛山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据此获得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据此获得从宽处理。
【汉济律师提醒】
本案中,刘某某仅为学习制作软件就非法获取、转发海量公民个人信息,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也为公众敲响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警钟。在此,汉济律师提醒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非法获取、提供或传播他人个人信息,即便出于学习等非营利目的,只要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可能构成犯罪。我们应自觉规范网络行为,不下载、不传播来源不明的个人信息数据包,同时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审慎提供个人敏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