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无视国标生产“危险炉具”,公司罚15万,负责人判缓刑!

【案情回放】

被告单位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孙某某,在20232月至12月期间,委托他人生产未配备熄火保护装置的炉具,并将这些炉具销售给某实木家具、某佰货等多名客户,累计销售金额达295643.5元。孙某某的妻子谭某(另案处理)自20237月起,协助公司及孙某某处理上述不合格炉具的生产、销售订单相关事宜。

经相关部门抽样检验,该公司生产、销售的豪华型户外火锅炉、隐形火锅炉、豪华型韩式火锅炉等多款型号产品,均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024312日,孙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案发后,孙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24632.5元。

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单位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孙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销售金额达29万余元,已超过五万元的入罪标准;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导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炉具的行为,二者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关于量刑情节,法院认定孙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依法可从宽处罚;此外,孙某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汉济律师提醒】

生产经营主体务必坚守产品质量底线,尤其是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切勿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否则不仅企业会被判处高额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注意核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避免购买到伪劣产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