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务工受伤索赔未果,暴力袭警获刑!

【案情回放】

20257月,小胡的堂弟小洋在洛宁县某某镇某某村中铁十八局建筑工地务工时双脚骨折,因赔偿事宜与工地未谈妥,小胡及家属遂采取极端方式维权。910日上午,小胡及家属前往工地将大门锁住,工地报警后,洛宁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王某带领辅警到场处置,告知双方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并联系工地工头李某某协商,小胡等人随后离开现场。当晚,民警再次联系李某某,督促其积极协商赔偿事宜。

然而,911日上午,小胡及家属再次锁住工地大门,还用三轮车、电动车堵住大门,工地负责人再次报警。民警王某带领辅警到场后,电话联系上李某某,得知其不在洛宁,5天后才能返回配合处置,遂联系小胡(作为小洋一方代表)到场劝说。小胡到场后,民警明确告知其堵门行为已涉嫌违法,要求立即停止,但小胡等人拒不配合,还对民警进行言语挑衅。民警再次警告无效后,小胡及家属围拢过来撕扯民警,民警王某依法使用警用催泪喷射器制止,众人散开。随后,小胡因不满催泪喷射器的使用,突然冲上前抓住王某衣领实施殴打,致王某右眼、前胸部及右前臂受伤。后辅警及小胡家属合力将二人拉开,增援警力到场后将小胡带离。经司法鉴定,王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小胡家属及时到医院探望王某并赔礼道歉,王某对小胡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以小胡犯袭警罪提起公诉,小胡当庭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则提出民警执法存在过错、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民警眼部受伤系小胡所致,主张不构成袭警罪,若构成犯罪则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小胡的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

1、关于是否构成袭警罪。

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本案中,民警王某及辅警系接到报警后依法处置工地堵门警情,全程着警服、佩戴执法记录仪,执法程序合法。小胡及家属在民警反复告知堵门行为违法、引导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言语挑衅并撕扯民警;民警使用催泪喷射器系为制止违法、维护执法秩序,并无不当。在此之后,小胡仍主动冲向民警实施撕扯、殴打,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提出的“民警执法存在严重过错”“无法证明民警眼部受伤系小胡所致”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多名辅警及工地负责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实小胡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并造成轻微伤的事实,故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量刑情节。

法院认定,小胡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侦查阶段起就认罪认罚,当庭亦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其家属积极探望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小胡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未采纳辩护人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以袭警罪判处小胡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汉济律师提醒】

劳动者在务工期间受伤,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这些方式均能有效保障自身权益。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堵门、滋事、威胁恐吓等极端方式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拘留、罚款等处罚;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更会构成袭警罪,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小胡本是为亲属维权,却因情绪失控暴力袭警获刑,得不偿失。维权有边界,法律是底线,任何时候都要理性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切勿因一时冲动酿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