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虚构600笔订单套取18万元政府消费补贴,餐饮店老板因诈骗罪获刑!

【案情回放】

202410月至11月期间,汪某在经营上海市嘉定区某某镇某某小吃店时,动起了歪心思。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微信群等渠道大量购入“乐品上海”系列消费券,包括满1000元减300元、满800元减240元等不同面额。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汪某通过虚构大额订单的方式对这些消费券进行核销,以此骗取政府发放的消费补贴款。经查,其店内涉及的虚假订单多达600余笔,诈骗金额累计超过18万元。

20241217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汪某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汪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前,汪某的家属代为退出了全部18万元赃款。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交易订单的方式骗取政府消费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本案系共同犯罪,汪某系主犯。同时,汪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后补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元。

汪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签字具结并当庭认罪。其辩护人提出,汪某构成自首、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且家庭困难,请求认定为从犯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汪某的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合法有据,予以采纳。但在共同犯罪中,汪某作为餐饮店经营负责人,授意员工核销消费券、直接支付费用向“黄牛”购买消费券,套取的补贴款也由其个人使用,起到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结合案件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汪某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相关意见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汉济律师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坚守诚信经营底线,严格遵守消费券使用的相关规定,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禁区。同时,消费者也应理性使用消费券,拒绝参与任何虚构交易、代核销等违规操作。一旦发现套取政府消费补贴的违法犯罪行为,可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公共财政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