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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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3年11月,某公司负责巴广渝高速营山段隧道灯具改造项目施工,庞某担任该项目现场负责人。该项目由另一公司承包,承包公司提供材料,庞某所在公司负责安装维修。施工过程中,承包公司明确要求作业工人必须持证上岗,需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但现场施工的工人均无此证件。同时,庞某制作项目资料也急需这些证件,加之项目工期紧张,为尽快推进施工,庞某便动了“买证”的歪心思。
随后,庞某借用了陈某某、杨某某等11名工人的身份证和照片,通过表哥李某介绍,联系到微信昵称“小芳《全国招代理》”的上家,出资3000元为11名工人办理了13张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中,为陈某某、杨某某各办理电工作业和高处作业2张证件,为陈某某办理1张电工作业证件,其余8人各办理1张高处作业证件。证件制作完成后,上家通过物流邮寄至工人负责人唐某某处,用于项目施工资料制作。经核查,这13张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应急管理部门户网站均无法查询到信息,系伪造证件。
2025年1月6日,庞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侦查阶段,某某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上述13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川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庞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庞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庞某所犯罪行、刑事责任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庞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汉济律师提醒】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国家机关核发的、证明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特种作业安全技能的法定证件,直接关系到施工安全和公共利益,严禁任何伪造、买卖行为。本案中,庞某为赶工期、应付检查,无视法律规定买卖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看似解决了“燃眉之急”,实则触犯了刑法,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
在此提醒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件,切勿为图省事、赶进度而触碰法律红线。从业人员也应通过正规培训、考试获取证件,拒绝使用或参与办理假证。无论是买卖假证还是使用假证,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唯有坚守合法合规底线,才能保障生产安全和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