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53-5618
投诉:1580155812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E1座802室
【案情回放】
蒋某身为新疆霍城县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等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在2022年至2024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程某、胡某、章某等6名工程老板在水利项目承揽、工程款结算、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及特许经营权获取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220.52万元,其中已实际获得68万元,另有152.52万元因客观条件未成就尚未取得。
具体来看,蒋某先后收受程某3万元、胡某8万元、于某2万元现金;收受章某代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甲转交的35万元现金(徐某甲原授意转交40万元,剩余5万元被章某私吞);还与贾某甲约定,待其退休后收受价值48.52万元的两套商铺;与章某约定按工程中标价2个点收取好处费,对应中标价6248.67万元的项目应得124万元,已收受20万元,剩余104万元未兑现。
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蒋某实施了洗钱行为。2023年9月至10月间,他将从章某处收受的20万元、35万元现金,先后通过王某甲、王某乙、于某甲等第三人的银行账户层层转账转换,其中20万元用于购买一套院落,34.95万元转入妻子张某甲账户(谎称是向王某甲的借款),后32万元用于支付住宅尾款,剩余2.95万元用于日常开销。2025年3月14日,蒋某经霍城县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案,案发后已主动上缴全部68万元赃款。
公诉机关指控,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为掩饰贪污贿赂犯罪所得,通过转账、购买不动产等方式转移资金,构成洗钱罪,应数罪并罚。同时,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建议对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与行贿人在履职期间已就退休后收受商铺、按比例收取好处费达成明确合意,其受贿故意清晰,未实际取得的152.52万元系因客观条件未成就导致的受贿未遂,应计入受贿犯罪数额,故辩护人关于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不成立。蒋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其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的情节合法有据,可从轻或从宽处罚,但公职人员受贿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机关形象,社会危害性较大,辩护人关于社会危害性小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1万元;已退赔的68万元犯罪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汉济律师提醒】
本案中,蒋某从收受现金到约定 “退休后收礼”,从受贿到试图通过多层转账、虚构借款用途洗钱,一步步触碰法律红线,最终身败名裂、锒铛入狱,深刻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坚守职务廉洁底线。职务便利绝不是谋取私利的 “工具”,无论是即时收受财物,还是约定事后、退休后收受财物,只要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均可能构成受贿罪;同时,试图通过转移资金、购买资产等方式掩饰受贿所得,还会触犯洗钱罪,面临数罪并罚的严厉后果。
在此提醒广大公职人员,要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清醒认识到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任何试图规避法律的行为都终将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