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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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陈某担任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主任。2011年6月,该村村民李某将其承包的20亩林地转包给张某,张某以亲属姜某的名义签订承包合同并支付160万元承包费。
2013年11月,开发区管委会启动叫来河大街建设相关土地征拆工作,明确了征地范围及补偿标准,2014年1月与某某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同年3月前完成全部征拆及补偿款发放工作,9月叫来河大街竣工通车。
2015年3月,为套取征地补偿款,陈某以村委会名义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虚假申请,虚构王某、许某、姜某等九户村民因叫来河大街建设导致生产经营受影响、要求征收剩余土地的内容,而事实上相关村民此前已领取完毕补偿款,并未提出征地申请。2015年4月,陈某未经村民会议讨论,也未报请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实地测量核实,指使村会计拟制虚假《征地补偿协议书》,虚列药材、圈舍、围墙等地上物,私自与姜某约定2352466元补偿款。随后,陈某指使会计持该协议经街道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批,将补偿款拨付至村委会账户,当日即转入姜某个人账户,后该笔款项流转至张某经营的公司并被提现。此后,陈某先后向张某及其公司借款260万元未归还,且未按规定公开该笔补偿款相关情况。2018年9月,陈某被监察委员会留置,后被刑事拘留、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在担任村主任期间,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工作,滥用职权违法征收非征地范围内土地,虚列地上物套取国家补偿款2352466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陈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陈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提出异议,辩称陈某未受国家机关委托,征收补偿系村集体行为,对虚假申请不知情,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村委会在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中,受国家机关委托承担土地面积核实、地上物核查、补偿款申请发放等管理职责,陈某作为村主任,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滥用职权罪主体要件。其虚构征地事由、虚列地上物,违法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事实,有征地补偿协议、虚假申请、银行流水、多名证人证言及陈某相关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最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陈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汉济律师提醒】
在此提醒,基层组织应健全议事决策、财务公开等制度,规范公章使用、资金审批流程,从源头防范权力滥用;相关职能部门需加强对基层委托公务的监督指导,强化对征地补偿等重点领域资金流向的核查,及时发现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