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53-5618
投诉:1580155812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E1座802室
【案情回放】
高某某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进驻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某某县管理部工作,担任工作员,负责贷款受理(初审)、提取初审、归集初审、电子档案扫描等工作,拥有该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工作账号。在工作过程中,高某某违规获取了同事欧某、郭某负责公积金提取初核、复核工作的账号及密码。
2019年2月至7月期间,高某某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多次使用自己及获取的同事账号登录公积金管理系统操作,先后9次从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共计296851.72元。这些款项被其用于归还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购买基金及彩票,以及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其中267828.03元款项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或用于营利活动。
2019年7月30日,高某某主动向管理部负责人交代了挪用公积金的行为;同年8月5日、8月16日,其母亲代为将挪用的公积金本金及利息共计297241.62元全额退还至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8月20日,高某某主动到某某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67828.03元,或用于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高某某对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高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本金及利息、系初犯、家庭困难等情节,建议判处管制三个月或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事业单位法人,高某某虽为劳务派遣人员,但实际履行公积金相关初审、管理等公务,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案件事实,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额退还挪用款项及利息,有明显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对社区的影响,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汉济律师提醒】
在此提醒,各类公职人员及履行公务的劳务派遣人员,要时刻绷紧廉洁自律之弦,清醒认识到职务便利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而非谋取私利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