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一顿酒局冲突,一脚重伤二级!男子因故意伤害获刑二年六个月!

【案情回放】

2024630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与朋友在云南省勐海县勐往乡某某餐吧喝酒,当日22时许,被害人王某与朋友也来到该餐吧,见状便凑到许某某一桌共同饮酒,期间双方因言语争论、呛酒产生矛盾。次日凌晨1时许,许某某等人准备离开餐吧,行至餐吧斜对面摩托车停放处时,与王某再次相遇,双方言语冲突升级,进而引发肢体对抗。许某某将王某摔倒在地后,用脚跺其胸腹部,致王某受伤倒地,后被旁人拉开,王某被亲属送往医院救治。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程度构成十级。案发后,王某电话报案,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后被依法传唤到案。许某某已垫付王某医疗费16000元。公诉机关以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王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许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1686.45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某某故意伤害王某身体,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量刑部分,法院认为,许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其已垫付部分医疗费,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劣迹,量刑时予以考量。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与查明的殴打过程及证人证言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法院对各项诉求逐一审查认定:医疗费仅支持有正式票据的26691.68元,无票据部分不予支持;误工费参照云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工资标准,按受伤至定残前一日(24天)计算为4580.84元;护理费、营养费结合住院天数(10天)及出院医嘱,酌定各增加5天护理期、营养期,分别计算为2136元、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鉴定费3700元、交通费4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或合理范畴,予以支持;伤残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后期治疗费未实际发生,均不予支持。

综上,核定王某合理损失共计39258.52元,扣除已垫付的16000元,许某某还应赔偿23258.52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汉济律师提醒】

酒桌之上,言语争执本属小事,切勿因情绪激动升级为肢体冲突,一旦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便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