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捕鸟也犯罪?男子因捕7只野生鸟被判刑!

【案情回放】

20252月下旬至4月,被告人谢某从淘宝网购买多张捕鸟网,在其位于商洛市洛南县城关街道小河村的房屋后竹园边布设,网具一端固定于自家核桃树,另一端系于邻居房屋后窗,期间共捕获野生鸟类7只。谢某将捕获的鸟类置于笼中饲养,打算出售,饲养期间2只鸟因拒食被放飞,另有2只逃脱。

2025626日,公安机关在谢某家中查获7个鸟笼,以及疑似画眉鸟2只、棕颈钩嘴鹛1只,其中棕颈钩嘴鹛被谢某在民警取证时私自放飞。经专业检测认定,画眉鸟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棕颈钩嘴鹛、灰喜鹊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进一步查明,谢某的捕猎地点距G344国道直线距离符合禁猎区界定标准,且捕鸟网为明令禁用工具,其行为属于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

案发后,被扣押的2只画眉鸟经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寄养后野外放飞。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谢某犯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同时因其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谢某公开道歉、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谢某对刑事指控及公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庭审前已在县级以上媒体刊登致歉信,缴纳生态损害修复费4725元、鉴定费2000元,悔罪态度良好。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中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及“三有”保护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量刑方面,法院考量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主动履行公益诉讼赔偿义务,公开道歉、缴纳相关费用,悔罪态度诚恳,结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谢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随案移送的捕鸟网依法没收。

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指出,野生鸟类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谢某在秦岭腹地非法捕猎保护鸟类,破坏了区域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谢某已全部履行相关义务,故对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确认其已履行的道歉、赔偿行为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至三只的,或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汉济律师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捕猎野生动物不仅会面临刑事处罚,还需承担生态损害修复、公开道歉等民事责任,切勿因一时好奇或贪念网购禁用工具狩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