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为讨40万欠款,男子酒后纵火“吓唬”欠款人?法院:放火罪,判刑!

【案情回放】

20252月,被害人秦某经他人介绍,从被告人冯某某处借款40万元,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冯某某多次向秦某索要欠款,均无果而终,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同年792330分许,冯某某饮酒后,与介绍人单某某一同前往秦某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某小区的住所索要欠款。到达现场后,冯某某敲门许久无人应答,情绪愈发激动。

随后,冯某某发现门口鞋柜上放置着两瓶医用酒精,为了吓唬秦某以逼迫其还款,他心生纵火念头,将其中一瓶酒精倾倒在秦某家门口的地面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秦某的丈夫汪某听到门口有异响后打开房门查看,此时火势已迅速蔓延扩大。冯某某见状乘电梯下楼观望,直至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后才自行离开。此次火灾造成秦某家门口全部过火,室内中央空调、走廊物品及电梯等设施不同程度损毁,经专业鉴定,受损物品价值共计25111元。案发后,冯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及物业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各方谅解,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了作案工具打火机一只。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索要欠款,故意在他人住宅门口纵火焚烧财物,其行为已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量刑情节,法院考量冯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冯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悔罪态度明确,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案件事实,冯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综合评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扣押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汉济律师提醒】

生活中,遇到欠款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私力救济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任何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