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开车看手机肇事致一人死亡,司机获刑一年,车主未投保连带赔偿近20万!

【案情回放】

2024111114时许,高某某驾驶登记在其母亲高某香名下的赣H1小型轿车,沿乐平市洪岩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某小区路段时,因驾车期间操作手机、妨碍安全驾驶,未及时发现横穿道路的夏某所驾二轮电动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高某某虽拨打120并陪同伤者就医,但因明知车辆未投保保险,竟指使表弟占某文挪走肇事车辆,还企图用表弟的赣H3小轿车顶替,谎称是肇事车辆以图蒙混过关。夏某经转院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20日后,因颅脑损伤过重于20241130日死亡,共产生医疗费、救护车费等多项费用。经鉴定,高某某事发时车速为47.52公里/小时,而该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存在超速行为。

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夏某因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负事故次要责任。夏某家属对责任认定不服申请复核,景德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维持了原认定。高某某于20241113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此前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案发后仅垫付医疗费5000元。夏某家属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高某某刑事责任,并判令高某某、高某香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存在超速行驶、驾车操作手机、事故后未保护现场且企图伪造现场等多项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夏某未按规定下车推行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存在次要过错,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予采信。关于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对各项损失逐一核算:医疗费114893.3元予以全额支持;因夏某案发时67周岁,死亡赔偿金按13年计算为617682元,驳回原告主张的14年计算请求;护理费、营养费按当地标准调整为2600元、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予以支持;结合异地就医情况,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丧葬费按标准核算为47371元,误工费因证据不足、精神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共计785146.3元。

法院认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但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前科情况,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适当,予以采纳。关于民事赔偿责任,高某香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履行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且放任无保险的车辆上路行驶,应与高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9.8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剩余损失587146.3元,按责任比例由高某某承担70%411002.41元,扣除已垫付的5000元,仍需支付406002.41元。

综上,法院判决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高某某、高某香共同赔偿原告19.8万元,高某某另行赔偿原告406002.41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汉济律师提醒】

驾车时务必遵守交通法规,杜绝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超速行驶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会增加事故风险,一旦发生事故还会被认定为主要过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车辆所有人需履行法定投保义务,及时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同时不得放任无保险、未年检的车辆上路行驶,否则即便不是实际驾驶人,也需在交强险限额内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求救,切勿心存侥幸尝试伪造现场、顶包等行为,此类行为不仅无法逃避责任,还可能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