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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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2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杜某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却虚构大量资金被法院冻结、需筹款解冻的事实,多次向被害人刘某借钱,还承诺解冻后不仅返还借款,还会给予巨额资金回报。为获取信任,杜某假冒公安、税务人员核查境外资金来源,编造虚假聊天记录、发送银行卡巨额存款虚假照片。刘某信以为真,先后通过微信转账159.3480万元,向杜某指定银行卡转账44.5万元。杜某仅归还3万元,其余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网络赌博及日常花销,实际诈骗数额达200.8480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杜某用于作案的手机及涉案银行卡两张。庭审中,杜某对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双方是借款关系、写有借条,不构成诈骗罪,请求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认定杜某虽不认罪,但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认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杜某退赔人民币200.8480万元给被害人刘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汉济律师提醒】
日常生活中,出借资金前,要核实对方真实经济状况,切勿被虚假照片、聊天记录蒙蔽,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可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即便对方出具借条,若存在虚构事实、非法占有资金的情形,仍可能构成诈骗罪,借条无法成为脱罪理由。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借、出售给他人,避免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一旦遭遇诈骗,要及时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大限度挽回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