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货到付款”变“货到就跑”?男子抢夺黄金项链获刑一年!

【案情回放】

20184月,被告人陆某某因生意失败、资金短缺,产生通过“货到付款”方式骗取贵重物品的想法。他事先购置了名为“金某”的京东账户、手机卡及银行卡,并以该身份在京东平台下单购买一条标价28121元的某某牌黄金项链,约定货到付款,收货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某某村某某街某号。

42918时许,京东快递员谢某按要求将包裹送至附近(实际调整为19号)。陆某某现场验货确认系真金项链后,假意用银行卡刷卡支付。趁快递员低头操作POS机不备,他迅速从快递箱中夺走项链,随即逃离现场。

经价格认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6918.16元。同年727日,陆某某在海珠区被警方抓获,赃物未被追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尽管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且辩称作案是为支付员工工资,但该动机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综合考量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汉济律师提醒】

以购物为名,行抢夺之实,即使有验货、刷卡等“交易”表象,只要主观上无真实支付意愿,客观上趁人不备夺取财物,即可能构成抢夺罪,而非简单的合同违约或诈骗。因此,在此提醒大家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才是解决困境的正道。切莫因一时贪念,将自己送入牢狱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