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教师利用特殊身份猥亵未成年学生,获刑三年!

【案情回放】

被告人龙某系贵州省黄平县某小学教师,担任一年级某班班主任。20191024日上午课间操期间,龙某发现本班学生李某涵(女,时年6岁)因肚子痛未出操,遂返回教室查看。在明知学校明确规定异性师生不能独处的情况下,龙某仍将教室门关闭,在门背后为李某涵揉肚子。期间,龙某借机接触并侵害了李某涵的隐私部位。当晚,李某涵小便时感到疼痛,遂将被龙某摸下身的情况告知其奶奶。

案发后,龙某为毁灭证据,指使其侄儿删除学校监控视频。在后续的调解过程中,龙某曾承认其猥亵行为,相关对话被被害人家属录音并提交公安机关。2019124日,龙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以猥亵儿童罪对龙某提起公诉,认为龙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龙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证据不足,龙某仅是为缓解学生腹痛而察看其隐私部位,不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作为人民教师,对年仅6周岁的小学一年级学生负有教育和保护的特殊职责,但其罔顾师德、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采取抚摸、触碰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且在校园内作案,影响极为恶劣。本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龙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法院指出,龙某作为教育工作者,本应遵纪守法、关爱学生,却利用特殊身份对年仅6岁的学生实施性侵害,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触犯刑律,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龙某归案后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亦不能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决被告人龙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一)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二)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三)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四)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五)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六)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七)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汉济律师提醒】

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底线。任何利用职业便利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和社会的强烈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