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投资入股洗钱,数罪并罚获刑五年!

【案情回放】

被告人罗某春原系渠县某某局某某办负责人、某某股股长。2014年至2022年期间,罗某春利用其负责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招标、监管、验收及资金拨付等职务便利,为王某友、陈某、罗某等人在项目中标、日常监管、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80.8万元。

其中,2017年,罗某春收受王某友安排的邓某洪所送现金100万元。收受该笔贿赂款后,罗某春为掩饰、隐瞒该笔赃款的性质和来源,将其中45万元现金交给邓某洪,又向其妹夫借款15万元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计60万元,以其妻子何某兰的名义投资入股渠县某某康养中心,由邓某洪代为持有10%的股份,直至案发。

202543日,罗某春经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后被采取留置措施。到案后,罗某春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180.8万元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在留置期间主动供述了尚未被掌握的洗钱犯罪事实。案发后,罗某春亲属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共计4.8万元。公诉机关以受贿罪、洗钱罪对罗某春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罗某春在受贿犯罪既遂后,为掩饰、隐瞒贿赂款项的性质和来源,将部分赃款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法院认为,罗某春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前,主动向所在单位交代收受礼金问题,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180.8万元受贿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罗某春在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洗钱犯罪事实,与已掌握的受贿罪属不同种罪行,亦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量刑情节。罗某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退缴部分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罗某春构成立功,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汉济律师提醒】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清醒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任何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无论隐藏多深、伪装多好,最终都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