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雨天驾车操作不当致两人死亡,肇事司机获刑三年!

【案情回放】

2025124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豫P7****号轻型货车,由江西省方向往湖北省崇阳县方向行驶。当行至崇阳县凤界线92公里830米(金塘镇某某村大源岭下坡转弯)路段时,因雨天路滑,冯某某驾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对向由叶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附载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叶某、郑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冯某某在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叶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导致急性呼吸循环障碍死亡。经检测,叶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经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认定冯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叶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冯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辩称其系因避让对向车道左侧停放的白色车辆导致车辆侧滑;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叶某存在饮酒、无证驾驶、非法营运等重大过错。法院认为,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主张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予采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负主要责任、叶某负次要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采信。

关于量刑情节。冯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与被害人郑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但综合考虑本案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冯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等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汉济律师提醒】

驾驶车辆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雨天路面湿滑时更应谨慎操作。同时,切勿饮酒驾车或无证驾驶,这既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负责,也是对他人安全的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需积极承担责任,争取从轻处理,但严重后果仍可能面临严厉刑罚,切不可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