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利用朋友信任虚构紧急事由骗取钱财,男子因诈骗罪获刑!

【案情回放】

“你前男友出事了!酒驾被抓,还跟人打架需要赔钱,现在急需用钱……”20242月至3月,家住洛阳的张女士接到了朋友韩某某发来的求助信息。出于对前男友赵某甲的担心,张女士没有多想,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韩某某转账共计35,182元。

每次转完钱,韩某某都会发来一些聊天记录截图和转账截图,证明钱已经转给了赵某甲。张女士虽然觉得有些奇怪,但看到“证据”确凿,也就没有深究。然而,她不知道的是,这些截图都是韩某某伪造的。那些“救命钱”根本没有转给赵某甲,而是被韩某某转到了自己的另一个微信账号,最后提现到银行卡里用于个人消费。

直到几个月后,张女士偶然联系上赵某甲,才发现他根本就没有“酒驾”“打架”这回事。意识到被骗后,张女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韩某某很快被抓获归案,并对自己的诈骗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35,1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查明,韩某某利用朋友间的信任,编造紧急事由骗取钱款,并用伪造的截图继续欺骗被害人,主观恶性明显,依法应予惩处。同时,法院注意到以下情节: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代其向张女士全额退赔了35,182元,张女士对韩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社会矛盾已得到实质化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韩某某系初犯、已退赔获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汉济律师提醒】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无论关系多亲密,当接到“出事急需用钱”的求助时,尤其是涉及转账给第三方或代为转交的,务必通过电话、视频或直接联系当事人本人进行二次核实。不要让“热心肠”被骗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