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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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投资小龙虾特色小镇,稳赚不赔!”“公司即将上市,原始股名额有限!”“拉人加入还有返利,多劳多得!”2017年初,甘肃酒泉的王某某经朋友介绍,接触到了一个名为“湖北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项目。公司宣称正在打造“潜江小龙虾特色小镇”,还推出了直营店股权出让、上市改股等项目,承诺高额返利,前景一片大好。
王某某心动了,不仅自己投了钱,还把这个“好项目”推荐给了身边的亲戚朋友。她跟着上线司某一起,在金塔县、肃州区等地组织讲座、招商会,通过微信群和宣传资料,向当地群众大肆宣传某某公司的投资返利活动。在她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进来,成为她的“下线”。
然而,美好的“致富梦”在2018年11月破灭了。某某公司因非法集资被查处,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等人相继落网。王某某这才意识到,自己参与的是一个庞氏骗局——所谓的高额返利,都是用后面投资者的钱支付的,根本没有真实的盈利项目。
经查,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王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60人,这些投资者向某某公司投资共计330万余元,扣除已返利的35万余元,实际造成损失294万余元。
更令人唏嘘的是,这已经不是王某某第一次触犯法律。此前,她因另一起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正在服刑期间,这起“漏罪”被发现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案的关键事实在于:某某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组织招商会、制作宣传材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项目,承诺高额返利,属于典型的非法集资活动。王某某明知该模式,仍然积极参与宣传推广,并发展下线会员60人,吸收资金330万余元,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悔罪,具有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投资款,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此次犯罪系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应与前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应予支持。
因此,法院依法撤销了此前判决中对王某某的宣告刑部分,重新作出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罪诈骗罪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汉济律师提醒】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天上不会掉馅饼,高额回报背后,往往是你看不见的深渊。守住自己的钱袋子,也守住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