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虚构科研项目骗取国家资金100万,获刑十年六个月!

【案情回放】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赵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达州市A农业有限公司和达州市B种植专业合作社,先后以“紫薇同株异花培育技术研究”“玫瑰鲜切花引种鉴定及配套技术研究”“脱毒竹根姜引种与栽培试验示范”等多个科研项目名义,向达州市科技局和通川区科技局申报科研资金。申报材料中,赵某虚构项目负责人、研究人员、研发内容、技术路线和经济指标,部分项目还冒用他人名义、盗用他人已研发成功的科研成果。

项目获批后,赵某并未将资金投入科研,而是通过制作虚假验收资料完成结题。经查,赵某共计骗取国家科研资金100万元。

2020429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作虚假的申报材料和验收材料,骗取国家科研经费共计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100万元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汉济律师提醒】

国家财政资金是“高压线”,任何以虚假手段骗取、套取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诚信申报、规范使用、真实结题,既是法律要求,也是职业底线。一旦触碰红线,再多的“坦白”和“认罪”也难以挽回自由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