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财务负责人伪造文件侵占公司418万元,获刑四年半!

【案情回放】

202412月至20255月,杨某在担任某某公司及某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委托付款函》,以支付停车费等名义,安排财务人员先后20次将公司对公账户资金共计418万余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杨某将上述资金用于游戏充值、高消费、归还信用卡及网贷、车贷等个人支出。

2025926日,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杨某名下的宝马车一辆、手机一部、其妻杜某的LV手提包一个及现金9.5万余元,并冻结了相关账户余额4.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418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杨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公司存在管理漏洞、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指出,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成为杨某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借口,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不予采纳。

关于“扣押杜某的现金应返还”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杨某将部分资金转给妻子使用,且尚有巨额资金未退赔,扣押款项应依法发还受害公司。

综上,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扣押的车辆、手机、手提包、现金及冻结的账户余额依法发还受害公司,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汉济律师提醒】

职务侵占是重罪,切勿将公司资产视为私人“提款机”。本案杨某利用财务负责人身份,虚构付款函侵占418万余元,虽自首、认罪认罚,仍获刑四年半并处罚金22万元。公司管理漏洞不是犯罪借口,侵占资金用于家庭消费的,家属名下的相关财产也可能被追缴。在此提醒企业财务人员:守住法律底线,莫因一时贪念毁掉职业生涯与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