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因随礼钱起争执,男子厕所内杀妻伤女,被判无期!

【案情回放】

2019529日,河南省周口市某某县,吴某因姐姐的婆母去世,向妻子秦某索要随礼钱。秦某未及时给钱,双方发生争执后被邻居劝开。当晚8时许,两人再次起争执。吴某在自家厕所内用双手掐住秦某的脖子将其摁倒在地,又持家中石杵猛砸其头面部。因担心秦某未死亡,吴某准备去厨房拿菜刀,途中遇到闻声出来查看的女儿吴某1。因怀疑女儿非亲生,他又用石杵砸击女儿头部,后被儿子吴某2推开。随后,吴某到厨房取出菜刀,返回厕所砍击秦某颈部,致其当场死亡。

经鉴定,秦某系颈部遭受锐性外力作用导致颈总动脉离断,因大失血死亡;吴某1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吴某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经司法鉴定,吴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此前,吴某曾多次到精神病医院接受门诊治疗。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因家庭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吴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亦可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菜刀、石杵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汉济律师提醒】

家庭矛盾不应演变为暴力悲剧。若家庭成员有精神疾病史,家属应督促其接受规范治疗,必要时可寻求基层调解组织或公安机关介入化解矛盾;面对家庭纠纷,切忌以暴制暴。精神病并非“免罪金牌”,仅可能成为法定从轻情节,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仍将面临严厉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