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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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4年至2017年,刘某某在担任湖南省澧县某某某乡某某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管理救灾、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职务便利,以报销“引资经费”为名,通过虚列工程项目的方式,按30%的比例从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中提成,先后骗取56.55万元并据为己有。其中,2014年骗取12.6万元,2015年骗取11.55万元,2016年骗取15万元,2017年骗取17.4万元。
某某村系省级贫困村,先后为常德市、澧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扶贫联系点村,享受多项国家专项资金拨付的优惠政策。案发后,刘某某退缴赃款3万元及丰田牌轿车一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移民款、扶贫款等国家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退缴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56.55万元,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汉济律师提醒】
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每一分钱都要用在刀刃上。任何以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手段侵占扶贫资金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基层干部应当恪守廉洁底线,管好用好国家专项资金,切实履行好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职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