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乡村医生跨省非法行医致患者死亡,被判刑十一个月。

【案情回放】

被告人高某系安徽省某县的乡村医生,持有当地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其老家所在村卫生室。然而,高某此前已有多次"黑历史"2013年曾两次因非法开办诊所被行政处罚,2015年更是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410月,高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前往上海市松江区某居民住处,为被害人刘某进行输液、颈部按摩等诊疗活动,共收取诊疗费260元。据证人反映,高某在输液前既未给刘某测量体温,也未询问药物过敏史,在得知刘某前一晚刚喝过酒的情况下,仍为其输注含有头孢类药物的液体。

诊疗结束后不久,刘某被发现在住处死亡。经司法鉴定,刘某系椎动脉夹层破裂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鉴定意见同时指出:无依据证明输液行为与椎动脉夹层破裂存在因果关系,也无法判断按摩颈部的行为是否会导致或者加速椎动脉夹层破裂。

案发后,高某甲家属赔偿刘某甲近亲属8.5万元,取得谅解。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跨区域行医,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虽在形式上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其在2019年和2024年两次申请再注册时,均隐瞒了此前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事实,实际上已不符合乡村医生的注册条件。此外,高某自2010年左右起就不在指定的村卫生室从事医疗活动,本次行医不仅跨出了执业地域范围,更是在非医疗机构的私人住所内开展诊疗。综合其执业资质、行医能力和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院认定高某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和客观要件,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量刑,法院考虑到高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汉济律师提醒】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非“全国通用通行证”,跨区域、跨场所行医有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在此提醒基层医务工作者,执业地点和执业机构必须与注册信息一致,如需异地执业,必须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切勿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