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男子打牌起冲突伤人致死,潜逃多年获刑十年六个月!

【案情回放】

19946月的一天,在吉林市龙潭区某某乡一处工地附近,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季某因打牌欠钱的小事发生口角。争执中,两人动起手来,孙某将季某摔倒在地后,随手捡起一块石头砸向季某头部,随后逃离了案发现场。

季某被工友送往附近卫生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经法医鉴定,季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膜下出血、脑疝而死亡。

案发后,孙某畏罪潜逃,这一逃就是二十多年。直到202011月,公安机关才将孙某抓获归案。此时距离案发已过去26年,当年的小伙子已步入中年,但终究没能逃过法律的制裁。

到案后,孙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庭审中,孙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称自己当时没想打死被害人,一时冲动酿成了大祸。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法院指出,本案发生于1994年,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案发时的法律,即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于量刑,法院考虑了以下情节:一是孙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二是孙某当庭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提出的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汉济律师提醒】

生活中遭遇矛盾时,务必要保持冷静,选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暴力不仅无法化解矛盾,反而可能就此毁掉自己和他人的一生。一时的情绪冲动,往往要付出十年以上人身自由的沉重代价,留下深刻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