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手握项目审批实权伸手索贿,扶贫干部受贿31万元获刑三年一个月!

【案情回放】

被告人封某系当地工信部门工业股股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分管辖区扶贫车间建设项目,手握项目招标、施工监管、竣工验收、财政资金拨付等关键审批权限。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多名施工承包人、监理企业负责人、项目公司负责人为顺利承接扶贫车间工程、加快验收和回款,主动向封某送钱示好;封某还在项目招标前主动向施工方索要好处费。

短短三年间,其先后十次收受、索取多人财物,现金、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多种形式合计31万元,其中主动索贿金额15万元。行贿人员多为挂靠资质承揽扶贫车间工程的个体施工人、项目监理单位、工程建设企业相关负责人,行贿地点覆盖办公室、小区家中、车内、项目验收现场等多处。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后,封某如实交代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索贿事实,还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余十余起受贿事实,主动书写悔过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家属全额代为退缴全部31万元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封某身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分管扶贫车间项目的职务便利,为工程承揽、施工、验收、资金拨付提供便利,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案总额31万元,其中索贿15万元,属于受贿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同种受贿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家属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索贿15万元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法院综合平衡全部情节予以裁量。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封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十一万元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汉济律师提醒】

扶贫项目本是惠及民众的民生工程,公职人员理应坚守廉洁底线,确保惠民资金与项目落实到位。借分管项目之便索取或收受好处,不仅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削弱公职队伍公信力。权力若缺乏制约必致腐败,无论数额多少、收钱方式怎样,凡利用职务便利谋私敛财,均将被依法追究刑责,切莫心存侥幸、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