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前台主管挪用公司资金22万参与网络赌博,获刑九个月!

【案情回放】

厉某某系某某某超市某某新城店前台主管,负责管理营业款、备用金等资金。20201231日,因公司盘点发现资金亏空,厉某某找到赵某要求归还此前借款。赵某无力偿还,提议通过一个赌博平台“回本”——充值3万元即可领取5888元彩金,几天就能把亏空补上。

厉某某被说动,当日便将公司资金3万元转给赵某用于充值赌博。此后两天内,因资金在平台被冻结、无法提现,厉某某又陆续向赵某转账共计163950元公司资金,全部投入该赌博平台,最终因平台无法提现全部亏空。此外,厉某某还单独挪用公司资金56907.09元用于个人开支,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2115日,厉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赵某随后也被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赵某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用于偿还公司资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厉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163950元进行非法活动,另挪用56907.09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合计220857.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赵某明知资金系公司公款,仍帮助策划并参与赌博充值,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鉴于,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二人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赵某案发后退还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厉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赵某拘役五个月,未退还的200857.09元继续追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汉济律师提醒】

本案再次提醒企业员工,手中掌管的资金属于公司,并非个人私产。任何以“应急”“周转”为名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都是触碰法律红线的危险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