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因邻居修厕所占了自家地,男子持刀捅刺对方要害致死亡,被判死缓!

【案情回放】

2019125日下午,周某某因认定邻居罗某一家修建厕所侵占自家土地,随身备好尖刀、手锤与锄头前往对方厕所位置,当场用锄头刨拆木板、手锤敲打墙砖。罗某的嫂子看到冲突苗头后,立刻打电话告知罗某赶到现场。

罗某抵达后,二人因地界问题爆发激烈争吵,争执很快演变为互相撕扯的肢体冲突。混乱中,周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反复捅刺罗某胸、腹等关键致命部位,造成罗某多处重伤,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宣告死亡。

事发后,罗某的嫂子拦下路过现场的警车报案,办案民警当场控制住周某某。到案后,周某某主动交代了全部主要作案经过。案件审理阶段,周某某家属主动代为赔付6万元民事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某仅因邻里地界琐事起冲突,却持尖刀多次攻击被害人要害,致使对方多器官受损、失血性休克身亡,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虽由民间邻里矛盾引发,但行凶方式凶狠,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

鉴于周某某留在现场未逃离,归案后坦白罪行,认定为自首,且此前无犯罪记录属于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置;综合全案轻重情节考量,该从轻情节不足以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汉济律师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仅因邻里地界矛盾,便事先携带刀具、器械主动引发冲突,持刀故意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即便具有自首、初犯、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仍被判处死缓。在此提醒大家,维权必须严守法律底线,私自持械冲突、暴力报复,不仅无法化解矛盾,反而会触犯刑法,付出沉重的代价,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