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无证盗挖泥炭土售卖获利2.8万元,男子犯非法采矿罪获刑一年!

【案情回放】

202510月至12月期间,高某在未取得任何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舒兰市某村水库东南侧土坑内盗挖泥炭土。20251031日,高某将当日盗挖的泥炭土,以每立方米200元的价格卖给当地村民,直接非法获利28700元。

尝到甜头后,高某又在2025129日至1214日期间,持续盗挖泥炭土,并将开采的泥土集中堆放在案发土坑北侧。经勘测统计,两处土堆共计泥炭土1100.6立方米,经价格认定,该批矿产资源价值高达201740元。

案发后,相关部门向高某下达整改通知,高某已于2026320日将现场剩余全部泥炭土平整回填,消除了违法造成的生态破坏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盗挖、贩卖草炭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泥炭土属于国家矿产资源,受法律严格保护。高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前提下,擅自盗挖、售卖泥炭土,非法开采数量大、涉案价值高,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完全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结合全案情节,高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整改恢复现场生态等多项从轻情节,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风险,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有据,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汉济律师提醒】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泥炭土属于保护性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然资源部门许可,不得私自开采、售卖。私自盗挖不仅会破坏土地、水系生态环境,只要达到法定情节标准,就会构成非法采矿罪,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