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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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6年1月某天晚上,被告人蒋某在家中醉酒之后肆意闹事,还和自己的妻子发生肢体抓扯。家属见状无奈报警求助,某某派出所民警带着辅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民警看到蒋某处于醉酒状态,第一时间上前进行劝阻、调解矛盾。
可蒋某非但没有冷静下来,反而当众不断辱骂出警民警,情绪持续失控,突然挥起右拳重重击打民警左侧太阳穴位置,造成民警头部受伤。事后经过司法鉴定,被打民警的伤情尚不构成轻微伤。
案发第二天,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蒋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蒋某自行前往派出所后,被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到案之后,蒋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行为。公诉机关以蒋某犯妨害公务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蒋某有行政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案件诉讼过程中主动具结悔过、认罪认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汉济律师提醒】
酒后并非违法犯罪的 “免罪金牌”,醉酒闹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即便被害人伤情未达轻微伤标准,也可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在面对公安民警执法务必积极配合,不要一时冲动暴力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