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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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被告人徐某自身经营工厂,曾因污染环境被判刑,且身负巨额债务、早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21年,当地多家工厂因环保不达标、排污许可证过期或无法续办,被环保部门责令停工整改,被害人周某、高某某经营的企业就在其中,工厂停产导致经营陷入困境,两名企业主急于办理排污许可证恢复生产。
徐某抓住二人迫切复工的心理,刻意吹嘘自己人脉广泛、熟识环保部门领导,声称可以全权帮忙办理排污许可证,以此骗取两名被害人的信任。2021年12月至2023年6月期间,徐某编造各种虚假理由,层层套路持续骗取钱财,诈骗行为分为多个阶段:
起初,徐某以办理排污证需要请托打点为由,一次性骗取周某、高某某各60万元,合计120万元。后续又不断加码,谎称需要花钱购买烟酒、给生态环境局局长等领导送礼疏通,多次骗取周某29万元、高某某18.5万元。与此同时,徐某频繁以宴请领导、应酬对接为由,向周某索要饭局、酒水费用,累计骗取14.86万元。
更离谱的是,2023年5月24日凌晨,徐某谎称在佛山某KTV宴请环保局长,特意通知周某到场陪同,待周某连夜赶至现场后,又谎称领导已经休息,哄骗周某支付1.4万元高额KTV消费费用。
经查实,环保部门早在2022年6月就明确告知周某,其工厂地块不属于工业用地,根本不具备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后续当地更是整片工业区被通知拆迁搬迁,彻底断绝了办证复工的可能。但徐某在明知无法办证的情况下,依旧持续编造理由骗钱,直至被害人察觉异常、对账核实金额后东窗事发。
2023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将徐某抓获归案。经统计,徐某共计骗取周某105.26万元、高某某78.5万元,涉案总金额高达183.76万元,且所有赃款均未退赔。
庭审中,徐某当庭拒不认罪,辩称自己确实托人找关系为被害人办理证件,没有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其辩护人也作出无罪辩护。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对被告人徐某辩解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某不构成诈骗罪等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虚构自己有关系办理排污许可证骗取被害人周某、高某某款项后,除了5万元“孝敬”给市生态环境局邹某获取建议和介绍环评公司之外,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供应商货款、发放工人工资、为其公司复工复产跑关系及个人消费等,均未用于为两被害人办理排污许可证打点关系,并且在2022年6月明确知道被害人周某因企业所在地的土地性质不符无法办理及2023年5月被政府通知搬迁后继续实施上述行为,主观上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已构成诈骗罪,其虽然辩解有为两被害人办证而向多位证人等人请托,但证人对此均予以否认,故上述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无理,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同时责令其全额退赔被害人周某105.26万元、高某某78.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汉济律师提醒】
企业经营者在办理排污许可证等行政审批事项时,一定要通过正规官方渠道依规申请办理,切勿病急乱投医,轻信他人所谓 “有关系、能托人搞定审批” 的谎言,花钱找所谓 “中间人” 疏通关系不仅属于违法行为,还极易落入诈骗圈套,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一旦被骗要第一时间保存转账记录、聊天凭证并报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