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运营主管“置换改回收”侵占公司116万元,获刑3年2个月!

【案情回放】

2024年6月以来,被告人邹某在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主管,负责客服管理、奢侈品回收、置换管理、仓库出入库登记管理、报销打款申请等工作。期间,被告人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已入库的手包置换业务变更为回收业务,并再次发起打款流程,使用其个人实控账户收取回收款,侵占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元。同时,被告人邹某还伙同胡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在手包回收业务过程中,隐瞒手包真实回收价格,向公司虚报高价并使用其个人实控账户收取回收差价款,侵占公司钱款至少人民币6万余元。

2025年9月9日,邹某在湖南省长沙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手机被依法扣押。公诉机关以邹某犯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在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主管,负责客服管理、奢侈品回收、置换管理、仓库出入库登记管理及打款申请等工作,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犯罪数额,结合证人证言、银行及支付宝交易明细、聊天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法院认定邹某通过"置换改回收"方式侵占公司钱款110余万元;通过"虚报回收价格吃差价"方式侵占公司钱款至少6万余元,两项合计侵占公司财物约116万元。

关于量刑情节方面,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邹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愿意退赔但无履行能力等辩护意见,法院酌情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汉济律师提醒】

本案警示企业管理人员:切勿利用岗位职权篡改业务流程、虚报价格、私设账户截留公司款项,此类行为一旦数额达标即构成职务侵占罪,需承担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责任。即便行为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处理情节,也无法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