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件回放】


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赛某某雇佣齐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非法从事种子生产、销售。赛某某从甘肃等地购买玉米种子,并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安排齐某某等人用赛某某所购不同品牌的玉米种子包装袋分装后,分别销往河南、山东、安徽、湖北等地。

2019年2月25日,公安机关查处赛某某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八堡村的制假窝点时,当场查获假冒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粒粒金”牌裕丰303、山西中农赛博种业有限公司注册的“太玉”牌太玉339、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注册的“隆平高科”牌隆平206、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登海”牌登海605、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农科王”牌农科玉368等注册商标的玉米种子共计42袋,总价值共计85890元。



【汉济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赛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种案件,一般还涉及到罪数问题,即被告人不仅犯本罪,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触犯数罪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汉济律师提醒】


保护种子的注册商标能助力国家的种业健康发展。在平时的经营过程中,应采用合法方式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否则可能会涉嫌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