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53-5618
投诉:1580155812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E1座802室
【案情回放】
2024年5月9日,威海某工作室与某公司签订《定制柜供应合同书》,约定工作室为该公司施工的文登桃园里6#别墅定制橱柜并负责制作安装,合同总价款84000元。合同约定,某公司需在签约后5日内支付25200元定金,尾款79800元于验收结束后或安装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工作室支付定金25000元,工作室按约定完成了橱柜的制作与安装,施工过程中双方确认增项工程,对应款项2198元。然而,定制橱柜完工后,某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61198元(含增项款)经工作室多次催要,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工作室经营者多次通过微信向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姚某催款,姚某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权益,工作室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欠款61198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工作室提交的《定制柜供应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定制合同关系,工作室已按约定完成橱柜制作、安装及增项施工,某公司拖欠尾款61198元的事实成立。
关于付款时间及逾期利息,法院认为,合同中“验收结束后支付或安装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的约定属于付款时间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工作室在施工完成后可随时向某公司主张付款,经催告后某公司仍不付款的,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结合案件情况,法院酌定逾期利息自工作室起诉之日(2025年10月22日)起计算,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工作室支付加工款61198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汉济律师提醒】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付款时间、金额、节点等核心条款,避免约定模糊引发纠纷。若遇欠款纠纷,债权人应注意留存合同、转账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经催告无果后及时通过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