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公司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如何确定管辖?


【案件回顾】


金达公司(化名)与至远公司(化名)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至远公司向金达公司供货,金达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至远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金达公司收到货物后却迟迟未支付货款。为维护自身权益,至远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金达公司注册地A地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前金达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其实际办公地点在B地,A地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因此申请将案件移送至B地法院。


对此,金达公司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和物业公司开具的办公证明等材料作为证据。A地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根据金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认定金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A地,故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金达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汉济律师论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由此可见,在以公司住所地作为连接点确定管辖法院时,公司注册地址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按照更密切联系原则,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起诉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汉济律师提醒】


当公司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的当事人,需提供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受诉法院辖区的证据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公司开具的证明、主要办事机构现场照片等。